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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阅读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