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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财经大学关于2016-2017年度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8阅读数:

    山西财经大学关于2016-2017年度

     

    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规定

     

    各学院、部、处、室,教辅及直属单位,科研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晋财购〔201578号)和《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55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山西财经大学关于2016-2017年度采购活动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山西省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带★产品单次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管理,实施(使用)部门提交需求报告,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协议供货采购。

    二、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预算金额10万以下品目的采购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货物类(含耗材):单次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但经常性且批量货物(耗材)的采购由实施(使用)部门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商及价格,签订服务合同,实行定点供货;1万元以上的需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

     (二)工程类:单次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1万元至5万元的,由实施(使用)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维修)公司,签订合同后进行采购,同时每项采购由使用部门同承办公司签订协议;5万以上的,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服务类:单次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1万元以上的,按资产管理处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

    (四)出版服务:采购10万元以下的出版服务由牵头部门(项目组)自行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协议。

    (五)图书采购:单次图书零星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含项目组)自行采购,并到图书馆办理出入库手续,其中单项1万元以上的需签订采购合同。

    三、所购货物、工程、服务形成固定资产的按《山西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出入库手续,其中一般设备和通用设备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图书类到图书馆办理出入库手续。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自行进行出入库登记。

    四、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车辆及其他运输租赁服务仅限特殊车辆租赁,即学生社会实践或学校大型活动和学校批准的专用车辆,需到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车辆出租公司租赁。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基建工程以及与此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不含立项前的前期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单次10万元以下的,按照前述第二款中的(一)、(二)、(三)条办理。

    六、各部门在自行采购活动中,要建立并完善自行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要进行市场调研,需集体决策,并成立采购组,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跟踪、责任可溯”,并做好出入库管理。

    七、本规定中条款与《山西财经大学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校〔201558号)条款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条款为准。

    八、财政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政府采购照相摄像器材和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通知》(晋财大办〔20159号)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 2016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