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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7阅读数: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库[2007]33号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提高财政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映。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请将此文发至辖内银行法人机构。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
      第七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试点阶段,为确保公务卡的正常使用,预算单位应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随着公务卡的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不为同一银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银联山西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卡BIN代码,统一的样式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具有失卡零风险,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卡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确认后,由发卡行负责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反馈预算单位统一录入或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并上报省财政厅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支付。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从银联山西分公司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根据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通过公务卡管理子系统编制《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该表应包含预算单位名称、报销日期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POS签购单流水号、商户名称、报销金额、经济科目、用途,以及编制人员、编制时间、复核人员、复核时间等要素。
      办理还款手续后,该表将自动补充还款凭证编号、预算文号、功能科目、资金渠道、资金性质、项目名称、还款日期等要素。
      (三)在《公务卡支出报销审核明细表》基础上选择需办理还款的公务卡生成《公务卡还款明细表》。该表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预算单位编号、预算单位国标码、预算单位名称、发卡行名称、还款日期、总人数、汇总还款金额和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还款金额、还款凭证号,以及制表人、复核人、负责人等要素。
      (四)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其中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公务卡还款过渡户,经济分类科目统一由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生成。支付指令凭证上将由系统自动标注“公务卡”字样,用于区别其他授权支付指令。
      (五)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将盖章生效的纸质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送达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按照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向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传输。《公务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代理银行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
      第二十六条 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原则上在免息还款期的前5个工作日由预算单位统一办理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进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冲退”操作,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恢复用款计划额度。
      第二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03]26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应按照协议有关要求,将本行公务卡持卡人信息以及公务卡交易信息及时反馈至银联山西分公司,银联山西分公司应当向省财政厅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反馈公务卡公务支出明细信息。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还款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照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还款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级预算单位、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银商集团山西分公司应在“山西省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中规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省本级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和办理停止公务使用手续。停止公务使用后,根据个人需要并经发卡行同意,该卡仍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规套现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