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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西财经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7阅读数:

    山西财经大学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收缴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登记的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等各类学生、其他学员等。

    第三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公寓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费用)。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唯一合法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第三条所列费用。

    第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章  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财务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收费政策、学校办学形式和层次,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应采用多种形式适时地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

    第八条 财务处收费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规定,准确、方便、快捷地开展收缴费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 学生缴费形式主要包括学校集中划缴、网银自主缴费等。

    第十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应缴费用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已在财务处备案),以待财务处集中划缴。

    第十一条 财务处收费人员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应当开具由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缴费票据是学生缴纳费用的书面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凭缴费票据办理有关注册、报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及时向各学院提供学生欠费清单,以便各学院督催欠费学生缴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学校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所属的合作办学点应按学生人数全额缴纳费用,按合作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  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退费

    第十五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于符合申请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处(学生奖贷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奖贷资助管理中心)在各学院的配合下,积极协调贷款银行,保证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处(学生奖贷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助学贷款到账情况,及时办理费用收缴及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享受国家减免学费政策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注意见,学生处(学生奖贷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二)应届毕业生经学校推荐赴西部参加青年志愿者工程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注意见,大学生就业管理处审批,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学费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到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缴费后经批准退学或休学的,持原缴费票据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具体办理退费规定如下:

    (一)学费、公寓费按照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收。

    (二)教材费(教材图书 管理中心提供)按照学生实际领取的教材多退少补。

    (三)体检和医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分工与协调

    第二十条  学生收缴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财务处、各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学生收缴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缴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制度,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公开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加工、处理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收缴费信息资料。

    (三)负责学生应缴费用的收缴工作,出具收费票据,并及时通知各学院领取。

    (四)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费用收缴情况,及时将学生欠费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负责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收缴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先缴费、后注册”的相关规定,组织各学院依据学生缴费票据办理注册手续。 

    (二)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欠费学生的延缓毕业手续。 

    (三)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以便财务处调整收缴费信息,保证学生收缴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负责向财务处及时、准确地提供新生学号、姓名、专业班级、身份证号、学费标准等信息资料(含电子版),并加盖公章。

    (五)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的审批。 

    (二)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所属学院、减免金额、缓缴金额、贷款金额等信息资料(含电子版),并加盖公章。

    (三)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助学贷款到账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到账金额等信息资料(含电子版),并加盖公章。

    (四)负责学生诚信缴费教育工作,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督催欠费学生及时足额缴费。对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五)负责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明细情况,做好学生奖、助、补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教育服务中心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建议方案,报学校有关会议批准。

    (二)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公寓住宿学生的姓名、学号、所属学院、应缴公寓费、楼号、房间号、几人间等信息资料(含电子版),并加盖公章。

    (三)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学生公寓住宿调整相关信息资料(电子版),并加盖公章。

    (四)负责提供学生公寓住宿或调整信息资料的时限,在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15天;新生应在报到结束后10天内。

    (五)负责学生公寓费补缴或退费审批,批量补缴或退费应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资料(含电子版),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零星补缴或退费应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资料,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学生收缴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收缴费工作,督促学生按规定及时缴费,建立收缴费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掌握学生缴费动态信息。

    (二)负责执行学生“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负责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缓缴和助学贷款申请,并报学生处(学生奖贷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负责学生诚信缴费教育工作,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督崔欠费学生及时足额缴费。对已办理缓缴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五)负责已缴费学生缴费票据的领取、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缴费票据,以便核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留级等学籍异动的,应按规定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费用的调整及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除学费、公寓费以外的收费事项应提前一周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合理安排收费工作。

    第五章  评价指标和约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收缴费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指标和考核时间

    (一)学校采用综合缴费率评价收缴费任务完成情况

    综合缴费率=年度实缴费用金额/年度应缴费用金额×100%。(二)年度收缴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时点为每年1130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收缴费相关职责,综合缴费率指标不达标的,约束规定如下:

    (一)各学院综合缴费率低于98%的,学校按照实际综合缴费率核拨下年度相关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收缴费相关信息资料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条 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约束规定如下:

    (一)不得进行学籍注册,不享有评优、评先、入党、以及奖、助、贷、补等权利。

    (二)不得办理休学、退学、转学、毕业等学籍异动手续。

    (三)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财经大学学生收缴费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9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西财经大学办公室               2016330日印发